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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20

罗祥海其他执行决定书

(2020)桂0329司救执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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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20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文书

救助申请人:罗祥海,男,1986年7月6日出生,瑶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河口瑶族乡猴背村大花溪组14号。法定代理人:罗某(系罗祥海父亲),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瑶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

救助申请人罗祥海以其在与金祥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案件过程中面临生活极度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罗祥海称:2018年9月25日罗祥海驾驶摩托车与金祥辉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罗祥海特重型颅脑损伤后遗四肢瘫(肌力0级)属一级伤残,经法院判决,金祥辉应赔偿罗祥海1129935.40元。申请人罗祥海于2020年2月24日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金祥辉有财产。申请人罗祥海因事故仍在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且病情反复并进一步恶化,脑部积水严重,仍处于言语不清,动弹不得的状态,后续还需要大量治疗费用。申请人母亲赵文碧又查出身患胸腺癌,现家庭生活极度困难,特申请司法救助。

经审查查明,2018年9月25日,罗祥海驾驶摩托车与被执行人金祥辉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申请执行人罗祥海特重型颅脑损伤后遗四肢瘫(肌力0级)属一级伤残。本案经资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9)桂0329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金祥辉赔偿罗祥海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129935.4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赔偿义务。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因事故仍在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且病情反复并进一步恶化,脑部积水严重,还处于言语不清,动弹不得的状态,后续还需要大量的治疗费用。申请执行人的母亲赵文碧又查出身患胸腺癌,现家庭生活极度困难。另查明,申请人罗祥海家庭为国家建档立卡贫困户。

本院认为,申请人罗祥海因交通事故致一级伤残,生活上存在严重困难。案件经法院判决后,被执行人金祥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给申请人罗祥海后续治疗带来严重困难,其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予以救助。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罗祥海司法救助金400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