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罗统梅,女,200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隆盛镇秧道村东村组**(公民身份号码:)。救助申请人:吕立梅,女,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隆盛镇秧道村东村组**(公民身份号码:)。救助申请人:李芬芝,女,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隆盛镇秧道村东村组**(公民身份号码:)。救助申请人:罗昭育,男,196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隆盛镇秧道村东村组**(公民身份号码:)。救助申请人:罗玉琪,女,200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隆盛镇秧道村东村组**(公民身份号码:)。
给予救助申请人罗统梅、吕立梅、李芬芝、罗昭育、罗玉琪司法救助金200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