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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20

金国民与沭阳凯威服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2020)苏1322破申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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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20年文书破产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金国民,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被申请人:沭阳凯威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085023913R,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北丁集乡丁集村。法定代表人:张程程,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金国民与被申请人沭阳凯威服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金国民申请,本院执行局决定将被申请人沭阳凯威服饰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0年5月18日,本院对沭阳凯威服饰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通知了沭阳凯威服饰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申请人金国民与被申请人沭阳凯威服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沭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应给付申请人工资32500元。另被申请人在本院有其他未结被执行案件,且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沭阳凯威服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受理条件,对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金国民对被申请人沭阳凯威服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大权审判员:卓凤芹审判员:马迪锋

书记员:武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