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凌静,女,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弋欣,女,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彪,男,196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申请人(债务人):安康市汉滨区同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喻武剑。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大量涉及同康公司的民事、执行案件,对同康公司的经营现状、资产情况更为了解,本案由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审理更利于案件的统筹处理,且已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海明玉审判员:李丹审判员:王佩
书记员:张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