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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9

嘉禾铸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嘉禾县金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破申民事裁定书

(2019)湘1024破申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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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9年文书破产程序

申请人:嘉禾铸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嘉禾县珠泉镇新城区(原钟水乡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李寒云,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嘉禾县金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嘉禾县珠泉镇西车湾村。法定代表人:李金生,该公司执行董事。2019年9月4日,申请人嘉禾铸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嘉禾县金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嘉禾县金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9年9月6日通知了被申请人嘉禾县金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嘉禾县金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异议称,申请人提出的债权还未被确认,不同意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飞,湖南人和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啸,湖南人和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查明,申请人嘉禾铸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的616.62万元债权,因申请人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其债权无法确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嘉禾铸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6份,上诉于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孔辉审判员:欧华审判员:李享炽

书记员:李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