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天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现代农业产业园内。法定代表人:黄连营,该公司董事长。
2019年11月20日,经江苏天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弘公司)申请,本院将天弘公司执行案件移送进行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天弘公司住所地为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现代农业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20305000038121,2011年8月23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3000万元。经营业务范围为农业科技研发;花卉、蔬菜、果树种植、销售。企业股东为黄连营,出资比例为79%;岳志云,出资比例为20%;黄勇,出资比例为1%。天弘公司名下有位于徐州市贾汪区北侧蔬菜大棚南侧的土地使用权、房产及相关附属物。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评估价值为1155.27万元。天弘公司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13件,涉案标的额1413.4688万元;在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涉及执行案件1件,涉案标的额37万元;在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涉及执行案件2件,涉案标的额268万元;在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涉及执行案件1件,涉案标的额96.1650万元,以上合计1814.634万元。天弘公司在本院所涉执行案件,经强制执行依然未能清偿。
本院认为: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天弘公司住所地在徐州市贾汪区,故该破产案件应由本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第四条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现天弘公司经本院强制执行,对多笔债务依然未能清偿,属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对天弘公司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江苏天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蒋新建审判员:郑仰会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许良浩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