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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9

方保东、佛山市高明区恒沣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8破监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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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9年文书破产程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方保东,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高明区,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恒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桂花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97760399M。法定代表人:邓发文。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伟强,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继锋,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8月3日依法裁定受理申请人方保东对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恒沣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沣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8年12月10日,本院作出(2018)粤0608破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宣告恒沣公司破产。恒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邓发文及职工代表分别于2018年12月13日、2019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诉,请求撤销宣告破产裁定并准予转入重整程序。本院以(2019)粤0608破监2号案立案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查明:恒沣公司成立于2007年1月17日,注册资本100万元,出资人分别为邓发文(出资80%)、张兰群(出资20%),经营范围为生产及销售电子、电器产品、家具。恒沣公司名下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情况为: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桂花巷**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佛高国用2014第**),面积96416.80平方米;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桂花巷**(A—5)变电房(权证号:粤房地权证:粤房地权证佛字第**8平方米;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桂花巷**(A—4)仓库(权证号:粤房地权证:粤房房地权证佛字第**9.50平方米;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桂花巷**之车间一(权证号:粤房地权证:粤房地房地权证佛字第**8.39平方米;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桂花巷**之车间二(权证号:粤房地权证:粤房地权房地权证佛字第**.86平方米;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桂花巷**之车间三(权证号:粤房地权证:粤房地权证房地权证佛字第**86平方米。上述1宗土地使用权和5处厂房经评估总价为188881704元,均已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恒沣公司的债务情况为:劳动债权353341.14元,抵押债权146979801.36元,普通债权157176748.73元,合计负债304509891.23元。恒沣公司没有提交财务账册,无法进行审计。恒沣公司与佛山市高明金富雅家具有限公司[(2017)粤0608破4号案中的破产企业]的股东基本一致,且由股东邓发文实际控制,只有一套管理人员班子;两家公司的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办公场所均混同使用;机器设备、存货、原材料等资产无法区分;对外债务、经营管理、人员、财务管理等多方面混同,难以区分。这两家破产企业属一人实际控制下的关联企业。另查明,意向投资人佛山市高明区新红阳智能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红阳公司”)在两家破产企业停止经营后已整体承租了厂房、设备,并将原两家破产企业的工人安排在该公司上班,生产经营正常,且意向投资人已有初步的方案。2018年11月15日,新红阳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齐国庆已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提出债权收购意向并存放了保证金300万元,向本院和破产管理人提交了意向书及重整初步方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本案中,恒沣公司对经营场所享有产权,具备重整的物质条件。意向投资人新红阳公司在两家破产企业停止经营后已整体承租了厂房、设备,并将原两家破产企业的工人安排在该公司上班,生产经营正常,且意向投资人已有初步的方案。同时,通过重整程序可保证数百名工人继续就业,维护社会稳定。综上,恒沣公司存在恢复经营的可能性。本院在受理破产清算后,对恒沣公司的现状了解不全面,没有仔细研究重整的可行性因素,于2018年12月10日仓促(2018)粤0608破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宣告恒沣公司破产,在当时明显不当,应予以撤销。撤销该裁定后,有关破产案件应继续审理,并根据审理进度作出合适裁判。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8破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二、(2018)粤0608破1号申请破产清算案继续审理。

审判长:郭云雄审判员:彭智聪审判员:李慧英

书记员:陈欣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