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桐城市乐健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管理人。2019年10月24日,桐城市乐健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桐城市乐健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为安徽乐健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经清算后发现桐城市乐健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请求本院终结桐城市乐健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桐城市乐健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关于终结破产程序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桐城市乐健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肖春生审判员:程秀莲审判员:章静
书记员:费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