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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9

常州市聚贝商贸有限公司、嘉兴正合精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02破申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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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9年文书破产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常州市聚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龙虎塘街道长江塑化市场17-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86337069B。法人代表:孙长福。被申请人:嘉兴正合精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320国道**桥乍嘉苏高速公路马家浜收费站西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MA28BMFK7N。法定代表人:张继东。2019年7月22日,申请人常州市聚贝商贸有限公司以嘉兴正合精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合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正合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通知正合公司后,正合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正合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住,住所地嘉兴市320国道**桥乍嘉苏高速公路马家浜收费站西办公楼****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张继东,登记机关为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申请人对正合公司享有债权,并已申请执行,但因正合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常州市聚贝商贸有限公司对正合公司享有债权,是适格申请主体。被申请人正合公司是破产适格主体,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案件受理条件,且其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常州市聚贝商贸有限公司对嘉兴正合精塑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叶利霞审判员:范春郁审判员:王海燕

书记员:赵雯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