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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9

浙江东兴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破申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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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9年文书破产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浙江东兴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镇庆丰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20401X9。法定代表人:沈敏杰。浙江东兴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公司)以其经营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等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重整。

本院查明:东兴公司成立于1998年2月17日,注册资本3800万元,从事烟花爆竹(详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药品(范围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经营许可证》)、书刊、医疗器械(范围详见许可证)、烟草(详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食盐(详见《食盐零售许可证》)、音像制品(详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餐饮服务(范围详见《餐饮服务许可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酒类的批发零售(凭《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游戏机,道路货物运输。五金交电、文化体育用品、自行车、摩托车、照相器材、办公用品、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电讯器材、手机、眼镜、建筑装潢材料、百货、针纺织品、金银饰品的销售;农副土特产品的收购、销售;技术服务;利用东兴商厦自有场地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广告;儿童乐园,验光及配镜服务,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为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东兴公司提出破产重整申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浙江东兴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褚翔审判员:汪先才审判员:王浩

书记员:金孝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