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申请人:伍玉菊,女,1947年5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司法救助申请人伍玉菊向我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理由为: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致残,法院判决郑福权承担赔偿责任,在法院强制执行中因郑福权没有可供执行财产,造成申请人生活较困难,申请司法救助。本院依法对司法救助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查明,2016年5月27日,司法救助申请人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致残,提起民事诉讼,经法院判决郑福权赔偿100017.24元,郑福权未履行,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郑福权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造成司法救助申请人生活较困难,司法救助申请人也未获得其他救助。救助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救助申请。
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认为,司法救助申请人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身体残疾,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较困难,应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予以救助。综上所述,依照《重庆市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司法救助申请人伍玉菊司法救助金30000元。本决定为生效决定。
引用法律
《重庆市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