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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7

司法救助申请人金世蓉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17)渝0237司救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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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7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司法救助申请人:金世蓉,女,1968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巫山县。

司法救助申请人金世蓉向我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理由为:申请人向重庆澳霸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在法院强制执行中因重庆澳霸商贸有限公司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人生活较困难,申请司法救助。本院依法对司法救助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查明,因重庆澳霸商贸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司法救助申请人提起民事诉讼,经法院判决给付工资2863元,到期未履行,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重庆澳霸商贸有限公司已停止生产,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且法定代表人已去世,法院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造成司法救助申请人生活较困难,司法救助申请人也未获得其他救助。救助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救助申请。

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认为,司法救助申请人追索劳动报酬,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生活较困难,应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予以救助。综上所述,依照《重庆市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司法救助申请人金世蓉司法救助金2004.1元。本决定为生效决定。

引用法律

《重庆市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