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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申请再审审查 · 2018

刘庆宣、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2018)黔行赔申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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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8年文书行政赔偿申请再审审查程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庆宣,男,1975年5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现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开行路。法定代表人何万学,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毕节市公安局。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桂花路。法定代表人彭容江,局长。

刘庆宣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5行赔终15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庆宣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其堵工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施工方的证言与其有利害关系,且属虚假证言,不能作证据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刘庆宣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杨方程审判员:杨进平代理审判员:龙雨

书记员:王晶(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