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少书,男,1953年6月22日出生,彝族,住黔西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正英,女,1958年1月2日出生,彝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黔西县城乡规划局,住所地黔西县大转盘水西大厦**。法定代表人高林,副局长。上述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蕊鸣,贵州创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海艳,贵州创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罗少书、李正英因与被申请人黔西县城乡规划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5行赔终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罗少书、李正英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赔偿金额过低,严重低于市场价,无法弥补再审申请人损失。2、一审未先让再审申请人选择鉴定机构,程序违法,鉴定报告不能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应进行重新评估。3、再审申请人急需房屋居住,被申请人完全可以恢复原状,本案应首选判决恢复原状,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据此,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一二审判决金额过低的问题。一审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再审申请人的房屋进行评估,贵州博誉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评估确定再审申请人被拆除房屋的价值为61633元,该评估报告经过质证,一二审予以采信,并按照评估机构确定的价值赔偿再审申请人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一二审判决金额过低,无法弥补再审申请人损失的主张不能成立。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一审选定鉴定机构程序违法的问题。鉴定机构的选择首先由案件当事人共同协商选定,协商不成,人民法院通过随机的方式确定,并非由再审申请人一方选定鉴定机构即可。一审通过网上报名、公开抽签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再审申请人提出一审确定鉴定机构程序违法,鉴定报告不能作为认定损失依据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不应支持。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本案应判决恢复原状,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因再审申请人房屋已被全部拆除,不能恢复原状,一二审按照再审申请人被拆除房屋的评估价值确定其损失,判决被申请人予以赔偿,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不应支持。综上,罗少书、李正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罗少书、李正英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崔凤芹审判员:邓洪波审判员:杨进平
书记员:唐馥希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