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申请人:陈丽,女,汉族,1987年10月3日出生,安徽省县人,现住山西省县。
司法救助申请人陈丽以其在(2017)晋0431民初4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司法救助申请人称,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2017)晋0431民初46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史文斌应支付陈丽9450元。判决生效后,史文斌未偿还,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其由于史文斌不支付孩子的生活教育费导致其家庭生活困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故请求本院给予司法救助金5300元。
经审查查明,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2017)晋0431民初46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史文斌应支付陈丽9450元。进入执行程序后,史文斌履行部分款项后,至今赔偿款未能执行到位。陈丽遂以生活极度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
司法救助申请人陈丽以其在(2017)晋0431民初4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司法救助申请人称,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2017)晋0431民初46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史文斌应支付陈丽9450元。判决生效后,史文斌未偿还,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其由于史文斌不支付孩子的生活教育费导致其家庭生活困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故请求本院给予司法救助金5300元。经审查查明,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2017)晋0431民初46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史文斌应支付陈丽9450元。进入执行程序后,史文斌履行部分款项后,至今赔偿款未能执行到位。陈丽遂以生活极度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认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生活困难,其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案经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决定:给予司法救助申请人陈丽司法救助金人民币53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