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杨振强,男,汉族,1964年10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河北省冀州市人,现住本村。
司法救助申请人杨振强以其在(2015)沁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司法救助申请人称,其与郭雪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2015)沁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郭雪泽赔偿杨振强130210.85元。判决生效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赔偿款至今未全部赔偿,其因交通事故未痊愈,丧失劳动能力,其家庭生活困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故请求本院给予司法救助金30000元。
经审查查明,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2015)沁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判决郭雪泽赔偿杨振强130210.85元,该判决生效后,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至今赔偿款未能执行到位。杨振强遂以生活极度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
司法救助申请人杨振强以其在(2015)沁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司法救助申请人称,其与郭雪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2015)沁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郭雪泽赔偿杨振强130210.85元。判决生效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赔偿款至今未全部赔偿,其因交通事故未痊愈,丧失劳动能力,其家庭生活困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故请求本院给予司法救助金30000元。经审查查明,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2015)沁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判决郭雪泽赔偿杨振强130210.85元,该判决生效后,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至今赔偿款未能执行到位。杨振强遂以生活极度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认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生活困难,其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案经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决定:给予司法救助申请人杨振强司法救助金人民币300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