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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8

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83破申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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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8年文书破产程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东阳市爱琴海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平川路**。法定代表人:吴恩芳,经理。被申请人:东阳市诗艺皮具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东阳市华山路** 法定代表人:陈小华,执行董事。

本院在(2016)浙0783执7827号申请执行人东阳市爱琴海皮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阳市诗艺皮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发现东阳市诗艺皮具有限公司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2018年11月13日,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执行局启动执行与破产衔接程序,移送破产立案审查。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东阳市诗艺皮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月13日,住所,住所地东阳市华山路**代表人陈小华,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7837580809991。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为:皮革制品、箱包、鞋帽、服装(不含印染、定型)制造销售,革皮材料销售。营业期限自2004年1月13日至2024年1月12日止。其中陈小华出资16.7万元,陈舜超出资33.3万元。现公司处于停业状态。截止2018年11月13日,东阳市人民法院尚有以东阳市诗艺皮具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的强制执行案件6件未执行完毕,涉案总标的(不计利息)为620281.4元。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东阳市诗艺皮具有限公司系设立于本院辖区内的公司制法人,属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适格破产主体,本院对于本案有管辖权。根据本院执行部门提供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清算的条件,具备破产原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对东阳市诗艺皮具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指定东阳明鉴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冯青海

代书记员:吴阳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