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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8

救助申请人王扣亲、贺晨曦、贺心乐司法救助一审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18)晋0882司救执1号

审理法院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案由与程序
交通肇事 · 其他赔偿
裁判日期
2018-12-28
地区
河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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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申请人:王扣亲,女,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河津市人。救助申请人:贺晨曦,男,2009年3月1日出生,汉族,河津市人。救助申请人:贺心乐,女,201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河津市人。

救助申请人王扣亲、贺晨曦、贺心乐以其在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王扣亲、贺晨曦、贺心乐称:2016年9月30日,救助申请人王扣亲丈夫贺战贵在上班途中遇车祸亡故,自车祸发生后仅收到禹门公安分局交警队转来肇事方40000元赔偿款和法院执行款1800元,肇事人卢红斌现在监狱服刑,其个人名下也无财产可供执行,其家人也无人问津,救助申请人王扣亲体弱多病,救助申请人贺晨曦、贺心乐均未成年,救助申请人贺晨曦现就读小学四年级,救助申请人贺心乐现就读幼儿园。目前三救助申请人家庭情况非常困难,仅依靠低保维持家庭生活,故请求本院给予司法救助金100000元。

经审查查明,2016年9月30日,救助申请人王扣亲丈夫贺战贵驾驶摩托车(乘坐人郭付安)与卢红斌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乘坐人郭付安死亡,贺战贵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卢红斌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运城市公安局禹门分局交警大队认定,卢红斌驾驶机动车逃逸应付事故的全部责任。卢红斌肇事后赔偿贺战贵亲属丧葬费40000元,贺战贵与王扣亲系夫妻关系,2009年3月1日生一男孩贺晨曦,2013年6月18日生一女孩贺心乐。另查明,救助申请人王扣亲现有山地1.5亩,种植的花椒树均为幼苗,目前没有土地收入,两个孩子均未成年尚在上学,王扣亲及两个子女目前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没有获得过其他赔偿及救助。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王扣亲的丈夫贺战贵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三救助申请人仅得到肇事方卢红斌给付的赔偿款40000元和本院执行款1800元,目前,三救助申请人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没有土地收入及其他收入,符合生活困难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相关规定,应当给予司法救助。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王扣亲、贺晨曦、贺心乐司法救助金29235.3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