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寿光市兴源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代表人寿光市兴源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胡明。
申请人韩宗斌与被申请人寿光市兴源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一案,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2日依法受理,同年6月26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8)鲁07民辖21号民事裁定书,指定由本院审理。
本院查明,债务人寿光市兴源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21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200万元。依据山东坤元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债务人资产的评估,截止到2018年8月13日,债务人资产价值为5377889元。根据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管理人审查已经确定的债权总额为84421295.2元。截止到2018年11月5日,债务人负债总额为84421295.2元,资不抵债79043406.2元,债务人已严重资不抵债。
本院认为,债务人寿光市兴源食品有限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寿光市兴源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本裁定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郭丛林审判员:郭峰山审判员:杨洪江
书记员:隋园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