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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9

广东天顺国贸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与破产有关的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破2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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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9年文书破产程序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广东天顺国贸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在审理广东天顺国贸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破产一案中,广东天顺国贸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认为破产财产已经分配完结,关于广东天顺国贸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已经结束,请求本院终结广东天顺国贸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依法破产清算,债务人广东天顺国贸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的所有财产已经分配完结,本案符合破产程序终结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东天顺国贸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广东天顺国贸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后,持本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本案应收破产申请费1000元,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本裁定即日起生效。审判

审判长:王滑明审判员:李慧审判员:黄健超法官助理:陈秋莲

书记员:李施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