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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5

佛山市宏威经济发展公司管理人与与破产有关的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2005)佛中法民破字第37-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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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5年文书破产程序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佛山市宏威经济发展公司管理人。

本院在审理佛山市宏威经济发展公司破产一案中,佛山市宏威经济发展公司管理人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认为破产财产已经分配完毕,关于佛山市宏威经济发展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已经结束,请求本院终结佛山市宏威经济发展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依法破产清算,债务人佛山市宏威经济发展公司的所有财产已经分配完结,本案符合破产程序终结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佛山市宏威经济发展公司破产程序。佛山市宏威经济发展公司管理人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后,持本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本案应收破产申请费300000元,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本裁定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王滑明代理审判员:李慧代理审判员:黄健超

书记员:陈秋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