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宏威经济发展公司管理人。
本院在审理佛山市宏威经济发展公司破产一案中,佛山市宏威经济发展公司管理人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认为破产财产已经分配完毕,关于佛山市宏威经济发展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已经结束,请求本院终结佛山市宏威经济发展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依法破产清算,债务人佛山市宏威经济发展公司的所有财产已经分配完结,本案符合破产程序终结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佛山市宏威经济发展公司破产程序。佛山市宏威经济发展公司管理人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后,持本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本案应收破产申请费300000元,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本裁定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王滑明代理审判员:李慧代理审判员:黄健超
书记员:陈秋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