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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7

李勇兵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其他赔偿决定书

(2017)川0821司救民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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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7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

申请救助人(执行案件申请人)李勇兵,男,汉族,生于1978年2月19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本院在办理(2016)川0821执87号,李勇兵申请执行旺苍县厚信煤业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造成申请人生活困难。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救助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李勇兵的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八)项规定的救助条件,且无第四条规定的不予救助的情形。依照该《意见》第七条的规定,经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决定:给予申请救助人李勇兵发放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金3000.00元。司法救助人获得救助后,人民法院从被执行人处执行到赔偿款或者其他应当给付的执行款的,应当将已经发放的救助金从执行款中扣回。国家司法救助资金,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以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的财政资金。救助申请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