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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7

池志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决定书

(2017)浙司救民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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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池志强,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

池志强以其家庭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并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池志强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称,其与曹爱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从2011年开始打官司,至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现考虑到当事人之间毕竟有亲情关系,长期僵持下去对双方家庭都不利,要求早点了结此案。请求司法救助25000元,并承诺息诉罢访。

经审查查明,2006年下半年,曹爱香之女王凡与池志强确立恋爱关系。2007年1月23日,两人登记结婚。2012年4月12日,两人经法院调解离婚。2010年4月19日,曹爱香出具给池志强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池志强东华家园35幢1单元501室2004年由曹爱香首付壹拾万元。于2006年11月归还曹爱香,利息未算。此后2006年6月至11月止按揭还款金额共壹万壹仟柒佰元,于2010年4月19日归还于曹爱香。2006年12月之后的银行按揭贷款由池志强支付至2010年7月,2010年8月以后的按揭贷款由曹爱香在支付。房屋交付后,曹爱香和池志强夫妇均出资对案涉房屋进行了装璜并入住。池志强另支付案涉房屋的管道燃气设施费、办理产权证费用、维修基金和部分物业费。2014年7月,池志强起诉至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其与曹爱香之间就前述房屋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曹爱香履行合同义务将房屋过户。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金东民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驳回池志强的诉讼请求。池志强不服,提起上诉。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池志强仍不服,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浙检民监[2016]3300000001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在本院再审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另查明,申请人池志强带着十岁的儿子生活,因房屋买卖纠纷,其从2011年开始诉讼至今已经举债十余万元,家庭经济陷入困境。上述事实,有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4)金东民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金民终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检民监[2016]33000000016号民事抗诉书、金华市金东区澧浦镇上屋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等为证。

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池志强因与曹爱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从2011年开始诉讼至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其单身离异,需要抚养十岁的儿子,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申请人池志强25000元司法救助金。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