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中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东山大道**卓悦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53934698M。法定代表人:曹新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庭,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湖北亚娃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滕家河村**代码:9142050005003353XI。法定代表人:王晓凤,董事长。2017年7月26日,申请人湖北中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以被申请人湖北亚娃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力偿还债务,且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湖北亚娃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通知了被申请人湖北亚娃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湖北中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于2017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申请人湖北亚娃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中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湖北中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湖北亚娃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审判长:罗黄鹤审判员:刘新建审判员:曹自豪
书记员:杨思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