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实力创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宝安区西乡街道办事处铁岗居委会益成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为08775479-5。法定代表人:李豪,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东莞市方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锦厦社区河西第一工业区一龙路****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073500321X。法定代表人:陈江斌。申请人深圳市实力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力创公司”)以被申请人东莞市方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晶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方晶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实力创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对被申请人方晶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委托代理人:严艺锋,广东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申请人实力创公司请求撤回对被申请人方晶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深圳市实力创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东莞市方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审判长:曾旭审判员:杨尚策人民陪审员:陈胜光
书记员:邓均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