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庆锋,男,汉族,1969年7月26日出生,现暂住美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海口市海府路**。法定代表人韩英伟,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吴民生,该委员会调研员。委托代理人胡亚龙,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庆锋因诉被上诉人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计委)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琼01行赔初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12月7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为,王庆锋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应以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为基础。鉴于王庆锋提起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裁定驳回了王庆锋的起诉,故行政赔偿案件亦应裁定驳回王庆锋的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王庆锋的起诉。王庆锋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予以退还。
本院认为,王庆锋在提起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诉讼时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而就该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王庆锋的起诉,王庆锋不服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因而王庆锋的行政赔偿请求不具备赔偿的前提和基础,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王庆锋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dz7597b7zd0kov0hec 案件唯一码
审判长:聂海波审判员:王华审判员:李贝法官助理:滕生虎
书记员:李励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