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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5

申请人南京帝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硅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2015)玄法商清(预)字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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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5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南京帝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三牌楼大街**帝博大厦**。法定代表人黄河,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南京硅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楼** 法定代表人韦君。申请人南京帝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博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南京硅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硅创技术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4日召开了听证会。申请人帝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健、芮成辉到会参加了听证,被申请人硅创技术公司及其股东窦建军、南京硅创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硅创科技公司)、南京同创软件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创产业公司)、韦君经本院合法通知未到会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帝博公司述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日作出的(2008)苏民终字第006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租金1545750元(截止2007年8月30日),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511326元,共计2057076元,但被申请人并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人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被申请人已连续两年未进行工商年检,公司经营地址,公司经营地址及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的财产,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3日作出(2008)宁执字第2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经查,被申请人已于2010年6月2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未进行清算。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申请人现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进行清算。被申请人硅创技术公司未作答辩。委托代理人郭健,江苏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芮成辉,江苏苏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经审理查明:硅创技术公司由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玄武分局于2002年7月4日核准设立,股东有窦建军、硅创科技公司、同创产业公司、韦君,注册资本150万元,于2010年6月2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以后,硅创技术公司并未并行清算。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日作出的(2008)苏民终字第006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硅创技术公司支付帝博公司拖欠租金1545750元(截止2007年8月30日),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511326元,共计2057076元。申请人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硅创技术公司已连续两年未进行工商年检,公司经营地址,公司经营地址及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的财产,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3日作出(2008)宁执字第2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上述事实有硅创技术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2008)苏民终字第0064号民事判决书、(2008)宁执字第243号民事裁定书以及本院的听证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系公司解散的事由之一,公司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而硅创技术公司并未在法定的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帝博公司通过法院判决对硅创技术公司享有债权,系硅创技术公司的合法债权人,其有权申请法院对硅创技术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由于硅创技术公司系由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玄武分局注册成立,注册地为南京,注册地为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楼**辖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南京帝博置业有限公司请求本院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南京硅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清算的申请。(以下无正文)

审判长:刘昌政人民陪审员:潘秀华人民陪审员:单凌波

见习书记员:赵五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