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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5

原告张燕琼诉被告谢清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清城法民四初字第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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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燕琼,女,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现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谢清河,男,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燕琼诉被告谢清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燕琼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燕琼以与被告谢清河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燕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孟庆忠

书记员:黄春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