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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5

李政与李秀斌、清水河县金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4)清法执字第1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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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政,住清水河县。申请执行人:李秀斌,住清水河县。被申请执行人:清水河县金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清水河县。法定代表人:董湧

本院在执行李政、李秀斌诉清水河县金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4)清法民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清水河县金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清水河县人民法院(2014)清法民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鲁瑞杰执行员郭轶执行员石广录

书记员:曹云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