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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余昌国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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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余昌国,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汉族,现在黑龙江省北安监狱服刑。

2008年4月7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榕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余昌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余昌国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8年6月9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2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于2014年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余昌国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知己代理审判员:韩裕伟代理审判员:王晓刚

书记员:李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