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贺党锋减刑裁定书

(2013)铜刑执字第0196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贺党锋,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蓝田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7日作出(2011)碑刑初字第004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贺党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二0一一年七月一日至二0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3年11月21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贺党锋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服法,严格遵守纪律,重视三课学习,成绩较好,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共获积极十三个。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贺党锋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蒲叶审判员:陈建安审判员:郭玉荣

书记员:胡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