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姜江,男,1988年1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3日作出(2007)雁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2月1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至二0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3年11月21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姜江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行政奖励积极三十六个。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姜江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执行至二0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蒲叶审判员:郭玉荣审判员:高化民
书记员:胡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