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王小平减刑裁定书

(2013)铜刑执字第0180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王小平,男,1977年3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渭南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8日作出(2007)临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小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0月26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6月20日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二00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至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止。

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3年11月21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王小平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行政奖励积极二十六个,2012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小平减去余刑。原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蒲叶审判员:郭玉荣审判员:高化民

书记员:胡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