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刘乐减刑裁定书

(2013)铜刑执字第0184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刘乐,男,1991年10月30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文盲,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2)灞刑初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二0一一年七月十二日至二0一四年十月十一日止。

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3年11月21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刘乐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行政奖励积极十二个。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乐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蒲叶审判员:郭玉荣审判员:高化民

书记员:胡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