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静安,男,1962年2月19日出生于陕西省洋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8日作出(2010)碑刑初字第3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静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2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二0一0年八月四日至二0一四年十月三日止。
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3年11月21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张静安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服法,严格遵守纪律,重视三课学习,成绩较好,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共获十五个积极,二0一二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静安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蒲叶审判员:陈建安审判员:郭玉荣
书记员:胡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