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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沈一平减刑裁定书

(2013)铜刑执字第019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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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沈一平,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5日作出(2011)碑刑初字第002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一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二0一0年五月三日至二0一七年五月二日止。

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3年11月21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沈一平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服法,严格遵守纪律,重视三课学习,成绩较好,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共获积极十三个。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沈一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二0一六年五月二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蒲叶审判员:陈建安审判员:郭玉荣

书记员:胡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