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毛雷空,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于陕西省兴平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0日作出(2009)咸刑初字第000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毛雷空犯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4月2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二00八年十一月十日至二0二一年十一月九日止。
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3年11月21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毛雷空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服法,严格遵守纪律,重视三课学习,成绩较好,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共获积极二十七个。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毛雷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执行至二0二0年二月九日止)原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蒲叶审判员:陈建安审判员:郭玉荣
书记员:胡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