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永辉,男,1954年7月21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宝鸡市扶风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5日作出(2000)扶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永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5月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二0一0年四月三十日至二0一六年三月四日止。
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3年11月21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张永辉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行政奖励积极十五个。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永辉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蒲叶审判员:郭玉荣审判员:高化民
书记员:胡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