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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张勇减刑裁定书

(2013)铜刑执字第019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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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张勇,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汉族,中技文化程度,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3日作出(2010)陕刑一终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二00九年六月二十五日至二0二0年六月二十四日止。

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3年11月21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张勇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服法,严格遵守纪律,重视三课学习,成绩较好,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共获积极二十四个,二0一二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勇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执行至二0一八年六月二十四日止)。原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蒲叶审判员:陈建安审判员:郭玉荣

书记员:胡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