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小锋,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张家界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6日作出(2009)宝渭法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小锋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1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4月2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二00八年九月八日至二0二一年九月七日止。
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3年11月21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朱小锋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行政奖励积极三十个。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小锋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执行至二0一九年九月七日止)。原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蒲叶审判员:郭玉荣审判员:高化民
书记员:胡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