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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杨超越减刑裁定书

(2013)铜刑执字第017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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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杨超越,男,1986年1月28日出生于陕西省周至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4日作出(2011)周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超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八日至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3年11月21日提出假释意见书,认为罪犯杨超越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服法,严格遵守纪律,重视三课学习,成绩较好,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共获积极十四个。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超越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蒲叶审判员:高化民代理审判员:杨阳

书记员:胡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