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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刘利彬减刑裁定书

(2013)铜刑执字第017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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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刘利彬,男,1965年5月13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4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利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6月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至二0二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止。

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3年11月21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刘利彬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行政奖励积极二十五个,2012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利彬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执行至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蒲叶审判员:郭玉荣审判员:高化民

书记员:胡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