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高俊峰,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9日作出(2010)莲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俊峰犯故意伤害、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罚金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5月2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二00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至二0一八年七月三十日止。
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3年11月21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高俊峰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服法,严格遵守纪律,重视三课学习,成绩较好,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共获积极十九个。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俊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二0一七年七月三十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蒲叶审判员:陈建安审判员:郭玉荣
书记员:胡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