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小峰,男,1966年11月18日出生于陕西省临潼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3日作出(2011)临刑初字第000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小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3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至二0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止。
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3年11月21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王小锋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行政奖励积极十五个。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小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蒲叶审判员:郭玉荣审判员:高化民
书记员:胡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