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宗元,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于陕西省吴起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4日作出(2008)延中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宗元犯强迫卖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6月交付执行。刑期自二00七年七月十四日至二0二一年七月十三日止。
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3年11月21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宗元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行政奖励积极三十五个,2010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宗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执行至二0一九年十月十三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蒲叶审判员:郭玉荣审判员:高化民
书记员:胡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