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小龙,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子长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4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小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罚金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二0一0年五月十六日至二0一五年七月十五日止。
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3年11月21日提出假释意见书,认为罪犯王小龙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服法,严格遵守纪律,重视三课学习,成绩较好,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共获积极十五个。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小龙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蒲叶审判员:陈建安审判员:郭玉荣
书记员:胡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