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卫小兴,男,1964年1月19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2010)西刑一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卫小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2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二00九年七月二十五日至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止。
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4年1月6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卫小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重视“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奖励积极9个。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卫小兴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宋超宁审判员:陈丽红代理审判员:杨阳
书记员:杨花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