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国章,男,1991年1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扶风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0日作出(2010)宝中法刑二初字第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国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二0一0年六月二日交付执行。刑期自二0一0年五月二十日至二0二0年四月十七日止。
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3年11月21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刘国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服法,严格遵守纪律,重视三课学习,成绩较好,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共获积极二十五个,二0一二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国章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执行至二0一八年四月十七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蒲叶审判员:陈建安审判员:郭玉荣
书记员:胡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