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龙兵,男,1978年6月30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3日作出(2006)未刑初字第0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4月13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09年6月23日以(2009)铜刑执字第407号裁定书对罪犯龙兵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二00五年十月十二日至二0一六年四月十一日止。
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3年11月21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龙兵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服法,严格遵守纪律,重视三课学习,成绩较好,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共获积极三十九个。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龙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执行至二0一四年七月十一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蒲叶审判员:陈建安审判员:郭玉荣
书记员:胡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