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军,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户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0日作出(2011)户刑初字第00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1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至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止。
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3年11月21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王军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服法,严格遵守纪律,重视三课学习,成绩较好,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共获积极十五个。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军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蒲叶审判员:陈建安审判员:郭玉荣
书记员:胡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